保险公司未履行附随义务有啥后果
2013年1月17日,被保险人王某某在某养老安徽分公司代理人某人寿宿州支公司处购买了两份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保险条款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分别为50000元,两份保险合计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费金额分别为100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100%。被保险人依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2013年5月27日19时许,被保险人王某某因意外摔倒身亡。王某某亲属在通知某养老安徽分公司勘验现场时,该公司未到现场勘验,仅要求被保险人家属拍照即可。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王某某的死与受益人发生争执导致本次诉讼。(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法》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23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民法中的合同全面履行包括履行附随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更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列举了三种典型的附随义务形态,即通知、协助、保密,除此以外,典型的附随义务还包括注意和保护义务等。 被保险人王某某与被告某养老安徽分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王某某因意外摔倒身亡,王某某亲属在通知某养老安徽分公司勘验现场时,该公司未到现场勘验,未及时履行合同附随的核定义务,仅要求被保险人家属拍照即可,反映出该公司在处理该此保险事故中存在明显的不作为,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王某某是否意外死亡的事实无法查清,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