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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构成何罪

2015-10-27 16:19:32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破坏交通设施构成何罪

    吴振军因工作调动对领导不满。2014年4月初,吴振军产生实施犯罪以引起关注的想法。同年4月12日,吴振军来到滨北线215公里850米处,将事先选好的铁道钢轨拆卸并侧移出原位,致使次日途经此处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线,部分车厢脱轨或倾覆,中断铁路行车15小时25分钟,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 133 072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吴振军破坏交通设施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铁路法》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怎样理解《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二)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足以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吴振军为泄愤故意破坏铁路轨道,致使火车倾覆,行车中断十余小时,多人受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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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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