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0万购“40万”假币报警反被拘
10月27日消息,昆明公安通报:一女子花10万元购买面额40万元“假币”,到手后发现实为冥币,随即报警。结果却被警方刑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花10万购“40万”假币 发现被骗后报警被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该女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花10万元向他人购买面额40万元的“假币”,反映出该女子有购买假币的主观故意,交易金额是4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持有假币罪。该女子只是被卖家用冥币蒙骗,其购得的“假币”完全不具有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性,属于犯罪未遂,有罪但可减轻处罚。
虽然购买、持有、使用假币三种行为可以互为独立,我国刑法也分别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其中,持有、使用假币属于选择性罪名),但是该三种行为在客观上存在内在的联系,构成牵连关系。牵连关系一般区分为两种:一是原因、结果关系;二是手段、目的关系。在本案,持有与购买构成原因、结果关系。我国刑法分则未对购买、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处理作出专门规定。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方法,理论上主张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按数罪中处罚较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而从购买假币罪与持有假币罪的法定刑来看,购买假币罪的处罚要重于持有假币罪,因此,对该女子应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