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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水被判刑

2015-10-27 16:22:25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排放污水被判刑

贞丰,贵州省苗族自治州的一个边远小县。在这个小县里至今依然传承着东汉蔡伦发明的古法造纸技艺。“贞丰白棉纸”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了保护这种传统工艺,同时民生与环保兼顾,县委县政府专门修建了污水处理厂进行配套服务。但王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直接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地下暗河,经监测,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有的指标甚至超标170余倍。经检测认定,排放的废液质量均已达3吨以上。且造纸所排放的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给位于附近的三岔河水质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三岔河的生态环境,并严重影响和威胁下游几万人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安全。对此,环境监管机关数次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然而,受利益的驱动,王某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重新修建造纸设施,继续违法排污,已有所好转的生态环境又遭到二次破坏。(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改变传统造纸工艺 排放污水污染环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即多次在造纸过程中擅自向外排放造纸产生的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废液,该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数次被环境监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非法排放的危险废物已达3吨以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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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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