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童被老师打屁股700次
10月27日晚,海口市民陈女士向南海网反映,她7岁半的儿子辉辉(化名)在一家名为海南明师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寄宿,但近段时间,辉辉经常跑回家,她耐心向儿子询问后得知,该公司老师李某楠竟多次打辉辉的臀部,致其臀部满是淤青。辉辉告诉记者,因为乱翻东西和偷跑,连续遭到李老师打屁股700次。“李老师让我趴在床上,用类似刷床单的刷子打我屁股。李老师边打边数,每次都要打满100下,有时候还会打超过100下。”南海网记者在明师大采访时,该公司一名老师和一名儿童均反映曾经多次看到李某楠打辉辉的臀部。(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海口7岁男童身上淤青 称被老师殴打屁股700次)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事责任:本案中,辉辉在海南明师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寄宿,此时,海南明师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教育机构,对辉辉应当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但就是因为辉辉乱翻东西和偷跑,李某楠就连续打辉辉屁股700次,致其臀部满是淤青,反映出海南明师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辉辉受到的侵害,海南明师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李某楠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殴打他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却用类似刷床单的刷子打仅仅7岁半的辉辉的屁股700次,每次都要在100下以上,反映出李某楠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辉辉臀部满是淤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经鉴定,辉辉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及以上结果,则李某楠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