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踢电梯致朋友电梯井坠亡要负责吗
10月27日,记者今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 广州一男子酒后用脚踢电梯后又与朋友发生推搡,竟直接导致朋友从电梯井坠落死亡,该男子目前已被批捕。今年9月1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宋某和被害人覃某等人一起参加朋友生日,一伙人在吃完饭后继续到白云区机场路一家KTV唱歌喝酒。一直玩到了次日凌晨2点左右,当时宋某与覃某等人在该KTV三楼等电梯准备离开。此时,覃某背靠电梯,和宋某面对面站着聊天。而宋某不知何故突然用右脚踢了两下尚未打开的电梯门,随后宋某双手搭上覃某双肩,可能由于力气有点大,覃某后退一步后背撞到了电梯门上。孰料,电梯门左下角落的门凹下去,电梯门出现了缝隙,覃某就从电梯门左下角缝隙往后倒进电梯里,接着电梯门又合上了。之后,消防车和救护车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覃某救出,但回天乏术,经医生证实,覃某已当场死亡。据悉,覃某从电梯井坠亡原因竟和宋某脚踢电梯有关。原来,宋某踢电梯的那两脚导致电梯左侧门下方下滑块脱轨,并轻微向内弯,由于该电梯门带有电气开关和机械开关,一旦脱轨或变形,电梯载人仓就会立即停止运行,而电梯门却还可以向内晃动。当时,覃某撞到电梯门就直接掉进电梯井,进而坠落到负一楼身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男子踢电梯致朋友电梯井坠亡 涉过失致人死亡被捕)
李华阳律师:《刑法》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覃某从电梯井坠亡原因和宋某脚踢电梯有关,因宋某并非出于故意,只是酒后过失,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宋某应该预见踢电梯推朋友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造成覃某死亡的结果,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