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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顾客拔罐被烧伤

2015-10-29 16:36:12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18岁女顾客拔罐被烧伤

工作累了,很多人选择去拔火罐,不过技术处理不好,也有隐患。1017日凌晨430分许,18岁的陈小姐来到时代丽豪会所,会所安排了一名女技师帮她拔火罐。到脖子的时候,不知为何酒精就撒出来了,后背一凉,接着就是一阵灼热,感觉背上烧了起来,非常痛。陈小姐说,技师立即用嘴试图去吹灭火,她自己用手拍,火才被扑灭。陈小姐的脖子和背被严重烧伤,事后,她被送到南方医院救治。主治医院马医生表示,陈小姐属于深度烧伤。据查,该技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沐足会所拔火罐漏酒精 18岁女顾客被烧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技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呢?关键查明该会所拔罐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该会所是否存在宣传拔罐治疗作用的情况。如果经查,该会所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拔罐,或该会所存在为招揽患者,宣传拔罐能治疗某种疾病的行为,属于医疗活动,该技师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致使陈小姐被深度烧伤,情节严重的,则该技师构成非法行医罪。

若经查明,该会所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且未宣传治疗作用,只是将拔罐作为保健来正常营业,则该技师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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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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