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借“结婚”索要“见面礼”被判刑
2015年1月至2月间,余某某通过手机网络与黄某结识。后在交往中,余某某隐瞒自己婚姻事实,谎称自己离异,以索要“见面礼”、 承诺与黄某结婚和生活拮据、同学结婚为借口,多次骗取黄某现金及其财物,价值31692.22元。嗣后,余某某将赃物低价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完毕。(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谎借“结婚”诈骗钱财 一女子被判一年十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的婚姻真相,以索要“见面礼”、 承诺与黄某结婚和生活拮据、同学结婚为借口骗取黄某的财物,价值31692.22元,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