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暴打女友“新欢”获刑
湖南沅江一男子去找女友复合,看到女友家中有一名陌生男子,怀疑其另结新欢遂将陌生男子一顿暴打造成重伤。日前,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桩案件。3月22日22时左右,被告人吴强(化名)与女友何静(化名)吵架后来到女友家中希望复合,却看到一名陌生男子谢勇(化名)也在何静家。吴强将谢勇喊出门外打了谢勇一耳光,然后将谢勇拖到二楼楼梯间,用拳头朝谢勇的头部打了两三下,见谢勇没有反应,便扶他回何静家中后离开。何静见谢勇头部流血送至医院救治。经法医学鉴定,谢勇的伤势已构成重伤。(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找女友求复合疑有新欢 男子暴打“新欢”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要注意区分一般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罪: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本案中,吴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殴打他人身体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却在打了谢勇一耳光之后,又将谢勇拖到二楼楼梯间,用拳头朝谢勇的头部打了两三下,反映出吴强主观上对于造成谢勇身体损伤的结果持有希望的态度;客观上造成谢勇受伤,且经法医学鉴定,谢勇的伤势已构成重伤,吴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