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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假证我任性”

2015-10-29 16:39:16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我是假证我任性

26日下午3时许,荷塘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红旗广场执勤时,一辆鲁R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红旗广场北口时被拦下检查。驾驶员将驾驶证递给交警,交警刚打开驾驶证就傻眼了,驾驶证里面赫然写着“我是假证我任性”。通过警务通将驾驶证上的陈某姓名输入,发现陈某并没有A2驾驶证,只有B2驾驶证。这名持假证的驾驶员向民警交待,驾驶证上的“陈某”并不是自己,他其实姓奚。奚某1993年出生,因跟人跑车,就学会了开车,但是一直是无证驾驶,而重型半挂牵引车需要A2驾驶证,他就做了假证,假证上除了照片是自己其他都是假的。(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小伙持假证开车 驾照上写“我是假证我任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作为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一种凭证,依法受到国家机关的相应管理及规范。本案中,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查明奚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数量。若经查明,数量在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奚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若数量未达到三本以上的,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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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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