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液化气罐点燃阻止拆迁如何定性
今年7月,某市城管执法人员对某处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时,李某、赵某等人持钢筋棍、菜刀等与执法人员进行对峙,并将液化气罐抬到工地,意图阻止拆除工作。李某反复打开液化气罐阀门点燃液化气又关上,威胁执法人员。后来,赵某等人将液化气罐阀门打开点燃液化气后扔向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液化气罐燃烧了半个小时后被扑灭,未发生爆炸。此后将李某、赵某等人制服。(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将液化气罐点燃阻止拆违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妨害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李某、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点燃液化气的地点是开阔的工地,不具备爆炸的客观条件。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不当,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但液化石油气本身不是爆炸物,必须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才能发生爆炸。对于打开阀门点燃的情形,由于气体直接从气罐内喷出,没有与空气混合,只会引起液化气体燃烧,而不会导致液化气体爆炸。其次,点燃的液化气虽然可能在燃烧一段时间后因液化气罐局部受热发生爆炸,但当时执法人员已迅速撤离,不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实上,液化气罐燃烧了半个小时后被扑灭,也未发生爆炸。关键是,李某、赵某等人反复点燃液化气罐又随即关上,说明其只是想阻止执法人员拆除违章建筑,主观上并不具备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故意。
综上所述,李某、赵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以暴力方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