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工作3年背负9000万元巨债
才工作3年,年纪轻轻地她为何会背上9000万元的债务,一个持有大学文凭的永安女孩小陈,是什么让她背上本不属于她的压力。小陈大学毕业后,没有财务基础,却被一家担保公司聘用,工资每月3800元。持一个不入流的大学文凭,却能找到薪金不错的工作,小陈有些意外。2013年,公司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用于向银行贷款。不久的一天,总经理老蒋找到了小陈,希望她能当一名股东。“这是挂名的,没有关系。一年后就把你置换出来,眼下临时找不到人,你是公司信得过的,就帮帮忙吧。”蒋总说。小陈答应了。一天,蒋总找到小陈,要求帮助在一笔贷款上签字。蒋总说,“所有的手续都已办下来,就差你的了。”小陈犯难了。不久,银行的客户经理找来了。他对小陈说,“只要补签一下字,9000万元的贷款马上就能办下来。如果你不签,你的公司贷款就不能通过。”第二天,公司的几个同事也来劝小陈,“你就帮一下公司吧,要不公司会破产的。”小陈觉得压力很大。无奈之下,小陈只好签了。很快,贷款分两笔到了公司。但是,贷款期限到期后,蒋总又找到了小陈:“你再帮忙签一下字,要续贷。”小陈当即拒绝了。小陈说:“但当天下午,银行客户经理找到了我,说是不签,没有续贷,公司就会破产。又说这笔款是贷出来还2013年的贷款。他说,大家都是这么做,并说,这次是自然人担保,关系更不大。”在银行的一份自然人担保合同里,上面有小陈的签字和按下的鲜红指印。蒋总破产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福建女孩工作3年背负9000万元巨债)
李华阳律师:《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若经查明,上面所述属实,小陈签署了自然人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即贷款合同的保证人。该担保公司成立空壳公司,用于向银行贷款,空壳公司属于贷款合同的债务人,银行属于该贷款合同的债权人。该公司的蒋总与银行的客户经理串通起来,骗取了小陈以自然人的身份提供担保,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证人即小陈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