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购票未享优惠状告铁路局
10月22日,王力和哥哥王猛在内共计6位残疾人,在成都车站的残疾人购票专用通道,准备购买第二天成都前往德阳的火车票。全票价格为12.5元。购票时,王力称他们向售票员出示了两人的《残疾人证》,要求享受票价优惠,“但是售票员说不行,只有残疾军警才能享受半价优惠。我们多次要求铁路方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王力说,售票员请示了领导后依然告知他无法享受优惠,他们一行人无奈之下只能购买了全票。尽管此前乘坐火车也从未享受过优惠票价,但王力两兄弟这次较上了真。10月28日,两人联合其他几位当事残疾人将成都铁路局诉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铁路部门给予残疾人票价优惠,返还一半票款,并索赔3.15元。同时,要求成都铁路局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曾在铁路系统工作多年的资深铁路人王先生说,火车票的票价并非由地方铁路部门制定,同时,所有现行的票价优惠政策规定也都是由铁路总公司发布。目前,成年残疾人中只有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享受一定的购票优惠,“各地方铁路局只能照章执行,不可能擅自更改。”(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残疾人购火车票未享受半价优惠 状告成都铁路局)
李华阳律师:《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载残疾人。
本案中,王力和哥哥王猛在内共计6位均是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残疾人搭乘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享受便利和优惠,《残疾人保障法》和《办法》是法律法规,铁路部门的规定不能与之冲突,有冲突的,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普通成年残疾人购票应该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