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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购票未享优惠状告铁路局

2015-11-05 15:05:54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残疾人购票未享优惠状告铁路局

10月22日,王力和哥哥王猛在内共计6位残疾人,在成都车站的残疾人购票专用通道,准备购买第二天成都前往德阳的火车票。全票价格为12.5元。购票时,王力称他们向售票员出示了两人的《残疾人证》,要求享受票价优惠,“但是售票员说不行,只有残疾军警才能享受半价优惠我们多次要求铁路方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王力说,售票员请示了领导后依然告知他无法享受优惠,他们一行人无奈之下只能购买了全票。尽管此前乘坐火车也从未享受过优惠票价,但王力两兄弟这次较上了真。10月28日,两人联合其他几位当事残疾人将成都铁路局诉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铁路部门给予残疾人票价优惠,返还一半票款,并索赔3.15元。同时,要求成都铁路局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曾在铁路系统工作多年的资深铁路人王先生说,火车票的票价并非由地方铁路部门制定,同时,所有现行的票价优惠政策规定也都是由铁路总公司发布。目前,成年残疾人中只有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享受一定的购票优惠,“各地方铁路局只能照章执行,不可能擅自更改。”(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残疾人购火车票未享受半价优惠 状告成都铁路局)

李华阳律师:《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载残疾人。

本案中,王力和哥哥王猛在内共计6位均是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残疾人搭乘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享受便利和优惠,《残疾人保障法》和《办法》是法律法规,铁路部门的规定不能与之冲突,有冲突的,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普通成年残疾人购票应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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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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