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听信“500亿欧元打你账上” 被骗近500万
如果有人告诉你,他有能力将500亿欧元打到你账上,供你凭此存单到海外银行融资贷款,短期内可获得巨额利润,但要求你支付数百万到上千万元人民币的“摆账”费用,你信吗?这种天方夜谭式的金钱致富神话,竟让不少人信以为真。所谓“摆账”,就是由需求方提供一笔“银行费用”,而供应方则将约定的巨额资金注入双方商定的账户一段时间,作为需求方的“形象资金”,供其证明实力。2013年6月,女老板吴某雯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武汉市反贪局副局长”的杨某和自称“空军作战处处长、军委深圳工作站将军”的陈某明。两人声称,可以为吴某雯的香港公司开设离岸账户,并存入500亿欧元的国家资金,吴某雯可凭存单到海外银行融资贷款,但条件是需要支付“银行费用”3000万元人民币。吴某雯信以为真,商定双方合作,利润均分。当即支付了465万元人民币作为“前期活动费用”。后来,杨某、陈某明给了吴某雯11张50亿欧元的“存单”。案发后,相关部门鉴定,这些欧元存单都是伪造的。(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真有人信?女老板听信“500亿欧元打你账上” 被骗近500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和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冒充“武汉市反贪局副局长”和“空军作战处处长、军委深圳工作站将军”,虚构可以为吴某雯的香港公司开设离岸账户,并存入500亿欧元的国家资金,吴某雯可凭存单到海外银行融资贷款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杨某、陈某明给了吴某雯11张伪造的50亿欧元的“存单”,骗取了吴某雯465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应当对杨某、陈某明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