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可因协议拒付儿子抚养费?
广东省始兴县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用负担抚养费。日前,儿子将其母亲告上法庭,认为以其父亲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姐姐后,必然导致自己生活困难,并且父亲已被公司辞退,现无固定职业,离婚协议中约定母亲不需支付自己抚养费,会导致自己成长和学习受到不良影响。为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满18周岁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离婚协议约定母亲不付抚养费 儿子索要获支持)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本案中,本案原告的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的父亲承担”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作为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且原告的父亲因被公司辞退,现无固定职业,原告又已入学,原告父亲现有的经济条件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生活学习。此种情形下,原告可依法要求母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