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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证据”如何认定

2015-11-12 16:33:38 作者:李华阳 50人浏览 0人评论

侵犯隐私的“证据”如何认定

李某与商人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李某辞去工作成为家庭主妇,聚少离多的生活让两人感情出现问题。随着胡某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来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表示胡某有出轨行为,对婚姻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为此,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胡某在出租房内与另一女子的不雅照片。胡某表示,此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其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被认定。最终,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侵犯隐私的“证据” 法律如何认定)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在实践中,关于偷拍而来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照片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胡某正是据此认为由于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不应作为证据被认可。事实上,本案中胡某具有隐私权的同时,妻子李某也具有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胡某个人私生活的不检点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具有法定配偶身份,应享有知情权。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这种知情权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妻子李某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在李某取证之后,只应在进入法律程序时向法庭出示,而不应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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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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