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4年9月19日8时许,黄某驾驶豫R5A182小型面包车由邓州市前往淅川县九重镇办事,在由东向西行至九重镇中州路段西侧道路边停下,打开车门后在车上拿图纸准备去复印店。此时,同向行驶的九重镇居民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后侧驶来,撞到了黄某打开的驾驶室车门,朱某被甩在离肇事车门左侧两米多远。随后,黄某在报了120未见到来后,驾驶肇事车辆将朱某送至九重镇卫生院,后转至邓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同年9月23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23时许,朱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开车门致人死亡 被告人获刑一年)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开启车门时,未能仔细观察,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黄某打开的驾驶室车门相撞,导致朱某被甩在离肇事车门左侧两米多远,造成朱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黄某开启车门的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