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合法吗
小牛是某知名食品企业业务员,常年被企业外派联系业务。由于业务员要负责催讨货款,所以在入职时,企业与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添加了一项协议:企业每月从小牛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保证金,逐月累加,用以抵冲未催讨到的货款,如货款全部到账,则可以在离职或退休时全部退还。工作两年后,小牛共被扣下了6100元的保证金。今年,小牛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在该企业工作,便提交了辞职申请。企业同意了他的辞职报告后,并没有退还当初收取的6100元保证金,理由是小牛的货款没有催讨到账。(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收取劳动者保证金 用人单位应退还)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货款催讨不到账就不退还保证金的协议,但《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在先,因此,该劳动合同中的该项协议无效,该企业应当退还小牛的6100元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