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遗失的16部手机谁来赔
2014年9月,从事手机买卖的纪先生接到一单较大生意:对方预订40部A米手机,从上海送往深圳。在对手机进行内外包装和防水处理后,纪先生像往常一样,将东西交给快递员。签单时,快递员询问纪先生是否要投保险。虽然没有投保的习惯,但考虑到这次手机价值2.8万余元,纪先生还是投保了1万元。不料,深圳的买家收货时发现少了16部手机,价值总计1万多元。作为卖方,纪先生不得不对顾客进行赔偿。之后,他找到快递公司理论。经查,原因在于包裹被人为拆开过,但快递公司也查不出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虽然投了保险,但保险公司的赔付只有3800多元,而快递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予以赔偿。最终,双方闹上法庭。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关于保险货物未足额投保及保价的货物赔偿问题,双方是有约定的。运单格式联的寄件人联背面4.1条,黑体加粗写明:“寄件人未足额投保或保价,按实际损失比例获得赔偿。”本案中,原告货物总价值2.8万余元,但其仅投保1万元,系未足额投保。按照相关比例估算,赔偿金额不过4000余元。(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遗失16部手机 快递需照价赔偿)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对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先予赔偿的,由于投保额不足,保险赔款与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则由承运人赔偿。
《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本案中,纪先生与该快递公司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方,负有将托运货物及时安全完整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出现货物遗失的事实,原因在于包裹被人为拆开过,但被告全然不知,也查不出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显然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失。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相关限额赔偿条款无效,被告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