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元换80万元你信吗?
今年8月1日,一名自称刘成的男子通过微信主动要求添加王先生为好友。让王先生眼前一亮的是,通过对方头像、昵称以及微信朋友圈,可以看出该男子专门从事银行理财业务,与自己刚好“志同道合”。于是王先生没有犹豫就同意了。接下来的几天,就投资理财方面二人聊得非常投机。刘成告诉王先生,自己在香港经营着一家颇具规模的公司,目前正想办法上市。因为业绩方面还有欠缺,所以该公司打算通过向大陆“捐赠”80万元方式提升公司社会形象,进而达到上市的目的。对方还称,看到王先生也是理财人,就打算将这笔钱定向捐赠给他。只不过,按照规定,王先生需要先期支付1.2万元的手续费。“区区1.2万元,就能得到80万元的无偿捐赠”,王先生不禁动了心。于是,按照对方要求,将1.2万元汇入对方提供的账号。接下来的10多天内,按照对方要求,王先生又以缴纳税款、押金、担保费等各种名义,向对方汇入30.6万元。直到8月20日,静候佳音的王先生突然发现刘成“失联”了,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于是向警方报了案。(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轻信“微信好友” 被骗30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在香港经营着一家颇具规模的公司且打算通过向王先生“捐赠”80万元方式提升该公司社会形象,进而达到上市的目的的事实,使王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以手续费、缴纳税款、押金、担保费等各种名义,骗取王先生共计31.8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刘成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