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移动网络群发短信获刑
周某生于1993年,是江苏生东海县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周某在北京市密云县内,使用“伪基站”设备并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网络信号,向周围人群发送短信息127 845条,收到短信用户为78727户,造成78727个用户通信中断。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将周某公诉至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占用移动网络群发短信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刑三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 “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周某不具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资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造成78727个不特定用户通信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