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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他人遗落手机也构成盗窃罪?

2015-11-16 15:59:06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走他人遗落手机也构成盗窃罪?

金碧公司经理杨某在该公司于某酒店组织的一场拍卖会上,曾经到酒店服务台前休息,顺手就将自己的手机放在了服务台桌子上。服务台当时有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值班,杨某便和工作人员闲聊了一会,然后起身离开又重新回到了工作中。杨某离开不到一分钟,观摩拍卖的李某便来到了服务台前。他一边坐下翻看拍卖会的资料,一边还不停地向金碧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有关拍卖的相关情况。但事实上,李某心里早已惦记上了放在桌上的手机。趁工作人员不备,李某用手中的资料将杨某放在服务台上的手机盖住,接着趁工作人员收拾服务台上的电脑和其他物品之机,用右手快速将资料下面的手机取出,放入裤兜内转身离开。李某走后十几分钟,杨某返回服务台,发现自己的手机已经不在桌子上,便询问工作人员,可大家都说没有注意到。而此时再拨打杨某的电话号码,显示手机已经关机。李某拿走杨某手机后便在一个手机店进行了刷机。蹊跷的是,一周后,金碧公司在另一家大酒店开展会,李某又前往参观,结果被金碧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眼认出,立即报了警。金碧公司工作人员当面询问李某是不是拿走了杨某的手机,李某也予以承认,并说自己当时以为是有人落在服务台的,所以就拿走了,随后便将手机还给了杨某。(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顺走他人遗落手机也算贼)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案认定的关键点是,李某在服务台将自认为是别人遗忘的手机拿走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还是盗窃他人财物?如果李某的这一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那么当失主索要时,他承认并返还财物,就不属于犯罪,只有经失主索要而拒绝返还的才构成侵占罪。而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那么他承认并返还的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盗窃实施完毕后的返还行为,只对其从轻处罚有影响,而不会影响定罪。

认定上述行为是捡拾还是盗窃的关键在于涉案手机当时是否处在他人的控制之中,不管控制人是失主本人,还是其他有权控制该手机的人。而事实上,服务台当时至少有一名金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值守,从李某到达金碧公司服务台假意翻看宣传资料,并不断东张西望,同时用宣传资料盖住手机,直至离开,手机一直应当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虽然拍卖会场是一个公共空间,但就服务台而言,始终处于金碧公司工作人员的监控之下,台上的物品亦属于工作人员的控制范围。李某在工作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特征。若经认定,该手机的价值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李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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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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