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染紫发遭围殴致死
唐某、李某、祁某、张某、祁某某、祁某石、雷某均于1998年4月至2000年4月间出生,家分别住西平县吕店乡吕店街附近的几个村子。去年5月17日下午3时许,雷某、祁某石分别骑着电动车,带着张某、李某在吕店街一网吧门口玩耍时,看见一个头发染成紫色的男孩从网吧里走了出来。经祁某石询问,才知紫头发男孩是在附近村庄居住的郭某。“整个吕店街,还没人染紫发,那个孩儿可冲(意思是出风头、显摆),咱们等会儿怼(意思是整治)他吧。”李某对雷某、祁某石、张某三人说。雷某接过话茬:“郭某在网上也冲得很,怼他就怼他。”身旁的祁某石、张某当场同意,并让祁某某也前来一块怼郭某。等来祁某某,众人追到一村庄附近时,把郭某哄骗到了平时很少有人去的嫘祖庙,李某和从网吧前来的唐某拳脚并用打郭某。不一会儿,郭某被打倒在嫘祖庙前。“我还没染这种颜色的头发,你敢染这种头发!?”不知谁这样说了一句后,几个人上去又“补了”几脚。过了大约半分钟,郭某从地上站起来,李某、唐某、祁某石等人再次将郭某打倒在地时,碰着了雷某。雷某上前朝郭某背部跺了两脚。
此后,赶来的祁某、祁某某和张某也加入到了围殴行列,第三次将郭某打倒在地。唐某抓着郭某的头发再次出手时,怕出事的祁某等人劝阻,上前抱着唐某不让再打,“紫发少年”郭某和围殴毒打他的7名同龄人才陆续回家。后,郭某在漯河市人民医院不治身亡。经鉴定,郭某“符合在患血友病基础上,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来源:大河报 原标题:15岁少年因染紫发遭围殴致死:整条街就他染紫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应当区分一般殴打行为与故意伤害罪。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本案中, 唐某、李某、祁某、张某、祁某某、祁某石、雷某明知殴打他人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因看不惯染紫色头发的郭某,拳打脚踢一起围殴患血友病的郭某,致其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唐某、李某、祁某、张某、祁某某、祁某石、雷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唐某、李某、祁某、张某、祁某某、祁某石、雷某均于1998年4月至2000年4月间出生,即唐某、李某、祁某、张某、祁某某、祁某石、雷某均已满十四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均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