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子丹告导演侵权索500万
认为内地导演耿卫国公开发表言论将其塑造成一个“黑恶人物”,甄子丹将其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甄子丹诉称,2012年4月5日,耿卫国联络各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甄子丹以罢演为要挟,让成龙放弃监制《终极解码》职位”“以撕毁合约为要挟,因韩庚太帅不允许韩庚参演《终极解码》”“以不喜欢中国人管理的酒店为由,拒绝入住免费总统套房。以不进组为要挟,入住远离剧组的豪华套房”“抢走耿卫国的电影项目”“甄子丹的司机残忍杀死曾为赵文卓开车的司机”等等。甄子丹认为,耿卫国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和人格,侵犯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耿卫国公开道歉,并赔偿其500万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告导演侵权索500万甄子丹一审获赔5万)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若经查甄子丹所述属实,耿卫国的言论侵犯了甄子丹的名誉权,耿卫国称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涨片酬、拒绝退还片酬、拒绝解除合约、抄袭、涉诉等行为,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则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会影响到甄子丹事业,降低社会对甄子丹的评价。耿卫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甄子丹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