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恐吓跳楼逃生致残谁担责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被人恐吓跳楼逃生致残谁担责

2015-11-18 17:08:03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被人恐吓跳楼逃生致残谁担责

小余和小胡本是同事,平时关系要好。2013年12月,小余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说明辞职原因之一是因为小胡经常跟着自己胡吃海喝,让他在经济上不堪重负,想早日摆脱。小胡知道实情后,认为小余在领导面前毁坏他的名誉,遂上门质问,并扬言要打电话找人打他。小余因害怕承认说过此事并跪下磕头,小胡随手拿出一把菜刀吓唬小余,小余情急之下跑向阳台,自行翻越护栏从九楼坠至一楼地面。幸运的是,小余在坠楼过程中被树枝挂住,并未死亡,只受轻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小余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被人恐吓跳楼逃生 行为草率亦有过错)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余受伤并非是小胡直接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将其推下楼,但小胡先后采取言语恐吓、打电话叫帮手以及拿菜刀威胁等不当方式,致使小余在精神上受到严重恐吓。随着事态发展,小余的内心恐惧感不断升级,最终因小胡拿刀威胁的行为,直接促使其选择以跳楼来躲避伤害,故小胡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小余跳楼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小余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高空跳楼的严重后果,其草率地选择从九楼跳下的极端方式逃生,明显违背了逃生的本来含义,故小余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小胡的侵权赔偿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