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卖盖房被拆谁担责
2012年8月,周芳从朋友张海处获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庄有500平方米的土地将出售,售价仅37万元。周芳心动了,当月,在张海的联系下,周芳与卖方刘康签订了买卖协议,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随后,周芳开始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住宅。2014年1月,河南庄村民发现,周芳在村里配电室附近的土地上建起了半栋小楼,然而该土地系村民集体所有,现在却不知道被谁倒卖,故村民向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局、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当月,该房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整体拆除。房屋被拆,周芳便向中间人张海和卖地者刘康索要买地用的钱款,遭到推脱。今年8月,周芳将张海、刘康起诉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买地所花钱款37万元以及损失费8万元。(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村里土地被卖盖房 政府拆除损失自担)
李华阳律师:《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位于河南庄村配电室的土地系集体所有,张海、刘康二人擅自倒卖给周芳从中获利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该土地买卖协议无效,张海、刘康因该合同取得的土地出售款37万,应当返还给周芳。周芳因此取得的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返还给集体。周芳明知土地系集体所有,却仍然购买建造房屋,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