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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不佳能否被强行解聘

2015-11-19 16:56:30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业绩考核不佳能否被强行解聘

小张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三年,但近半年来公司效益严重下滑,为缩减生产规模与开支,两个月前推出淘汰制,并以告示明确告知:“公司车间现有员工40人,经笔试、上机等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在前20名者留用,其余则予以解聘。”由于小张的考核成绩处在第34名,近日被公司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尚有2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接受,小张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可公司并不认同,公司认为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小张是因为考核成绩不佳才被解聘的。(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原标题:业绩考核不佳被强行解聘,能否索要双倍赔偿金)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案中,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小张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虽然是实行淘汰制的结果,但说明不了小张不能胜任工作,更不存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即使公司是因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才解聘小张,也必须先与小张协商。且因公司需要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且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公司并未如此。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公司必须根据小张的原有工资标准,按照3个月的时间,向小张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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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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