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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流动酒席上被烫伤谁买单

2015-12-03 17:23:17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小孩流动酒席上被烫伤谁买单

2013年1月27日,武平县中堡镇远富村村民林某甲夫妇为庆祝乔迁新居在家宴请亲朋,由林某甲提供食材,由合伙经营宴席的林某乙、饶某(二人长期从事厨师职业)负责提供桌椅并做好宴席,石某受林某乙、饶某雇请负责传菜。宴席举办者林某甲夫妇支付给林某乙、饶某的报酬为每桌60元,林某乙、饶某支付给石某的工资为每天60元。石某在端汤上楼梯时,年仅4岁的林某丙从楼梯旁房间出来,与石某发生碰撞,导致热汤倾洒烫伤原告。事后,小孩被送往县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烫伤(TBSA4%,深二度)。因烫伤伤口过深,疤痕持续增生,林某丙后又至解放军174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思明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等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41.32元。经治疗,林某丙脸部伤情已恢复,颈部还有疤痕。林某丙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林某乙、饶某、石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318.4元。林某丙认为林某乙、饶某作为餐饮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工人石某在端汤时未注意观察过往儿童情况,三被告均应担责。被告林某乙、饶某认为自己系受林某甲夫妇雇佣,应当由雇主林某甲夫妇承担赔偿责任,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担责,自己无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小孩流动酒席上被烫伤,谁担责?)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案外人林某甲夫妇为准备自家宴席,负责提供场地和食材,由林某乙、饶某(厨师)提供桌椅、技术、劳力,负责做好宴席,并由林某乙、饶某雇请工人负责传菜。案外人林某甲夫妇需要的是林某乙、饶某的劳动成果,双方并没有形成管理、支配关系,林某乙、饶某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双方的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是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案外人林某甲夫妇与林某乙、饶某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林某乙、饶某与石某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被告林某乙、饶某雇请被告石某传菜,其致人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一方的林某乙、饶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其主要原因是餐饮经营者林某乙、饶某在承揽宴席中仍采用农村流动宴席惯用的托盘传菜,该传菜方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却未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被碰撞后热汤不倾洒或致伤他人;次要原因是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作为宴席的举办者林某甲夫妇选任不具备安全设备的林某乙、饶某承揽宴席制作,亦未对确保宴席安全作充分指示,在选任、指示上存在过失,亦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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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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