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鸡粪争吵致老汉突发脑溢血谁担责
郑老汉有座老房子,因为年久失修,他用来养些家禽。然而,住在对面的吴雄却有些不高兴,因为郑老汉养的鸡,经常到处拉屎,影响周围卫生环境,自家的新房子门口,也时常出现鸡屎。吴雄曾多次向郑老汉一家人提起,但情况没什么改变。今年5月5日早上7点多,吴雄发现家门口又有鸡粪,他有些不高兴地跑到郑老汉家,看见郑老汉的妻子周某正在厨房做早饭,便要她去打扫干净。周某忙着做早餐,腾不出手去打扫,便答应得空了再去。听到周某的回答,因为鸡粪积怨已久的吴雄很不满意,他继续不停地责问周某,双方吵了起来。这时,听到吵骂声的郑老汉走了出来,加入了争吵,并情绪激动地冲着吴雄说“是不是想打人”之类的话语。郑老汉的“火上浇油”,使得原本关系就不融洽的两家人越吵越凶。吴雄扬言,如果不把鸡粪扫掉,他便要将鸡粪倒到郑老汉家里去。郑老汉家也不示弱,“随你怎么倒,就是不扫”。正当双方吵得不可开交之时,郑老汉突然发生晕厥。随后,他被家人搀扶回屋,但脸色逐渐发白,当天他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脑溢血。10天后,郑老汉因病情过重不幸死亡,家人支付医疗费近6万元。为此,周某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雄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5万余元的一半,共计12万余元。对此,吴雄辩称,当天因为鸡粪的事情,他只与周某相互理论,并未与郑老汉发生争吵及肢体上的冲突,他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此外,郑老汉的死与他上门要求原告扫除家门口鸡粪一事,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因鸡粪争吵老汉突发脑溢血)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吴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郑老汉是邻居,应该预见到郑老汉作为老年人可能患有高血压等老年人常患的疾病,明知与郑老汉发生争吵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却仍然与郑老汉争吵,整个争吵氛围,对患有高血压且脾气暴躁的郑老汉,当场致脑溢血晕厥具有病因诱发作用。吴雄对郑老汉的死亡以及产生的经济损失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却仍然与吴雄争吵,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即吴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