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叫致人受惊摔伤谁担责
2013年9月7日晚上,在广州市行政街辖区,张先生骑电动车途经犬主王女士房屋门前,王女士的丈夫章先生正带着家里的德国牧羊犬在家门口旁的马路边坐着,正当张先生骑车经过时,该牧羊犬突然冲吠过去,吓得张先生从车上摔下,见状,章先生连忙叫停爱犬,并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鉴定,张先生右股骨颈骨骨折,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在张先生住院期间,其家属多次找王女士商量赔偿事宜,但都无功而返,无奈之下,只好将王女士告上法院。张先生认为,其摔倒完全是受狗冲吠惊吓所致,且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王女士能证明张先生有过错,否则应承担完全责任。王女士则对此辩称,张先生受伤是自身骑车操作不当造成的,与其饲养的犬只吠叫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张先生夜晚酒后穿拖鞋违法驾驶无牌电动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狗叫致人受惊摔伤 犬主被判担责六成)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案中,王女士饲养德国牧羊犬,却未办理相关的饲养登记手续,且该犬属于危险犬种,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实行圈养,并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但王女士在事发时并未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任由该犬与其丈夫出现在其家门口的马路旁,致使张先生在骑电动车路过时,因受该犬冲吠的惊吓而倒地受伤。王女士作为犬主,未经许可非法饲养危险犬种又疏于管理,是导致张先生受伤的主要因素,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而张先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谨慎驾驶和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且该犬并未扑到张先生,且被及时叫停,该犬对张先生的影响并不必然产生涉案的全部损害,张先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