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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伪造刮奖卡骗钱均获刑

2015-11-30 16:12:41 作者:李华阳 2人浏览 0人评论

结伙伪造刮奖卡骗钱均获刑

2013年3月,上官鹏远、上官永贵合谋通过发放伪造的厦门“康师傅控股实业有限公司”刮奖卡,冒充一线、二线兑奖工作人员、公证机关工作人员,虚构兑奖需要缴纳手续费、公证费及个人所得税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将款项汇入他们控制的以他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内。2013年11月,上官永贵经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决定帮助该团伙提取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雇佣同宗亲戚上官福水、上官生木赴广东省共同提款,由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二人每日数百元报酬。上官永贵还以上官福水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作为专用交通工具。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联系,并带领二人在广东深圳、惠州、东莞等地的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2014年1月,公安机关在广东抓获上官永贵、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当场缴获用于提取诈骗款的银行卡760张。2014年8月,公安机关在厦门抓获上官鹏远。经查明,上官永贵参与诈骗钱款合计904.3万余元,上官福水参与诈骗他人钱款合计895.4万余元,上官生木参与诈骗他人钱款合计242.2万余元,上官鹏远参与诈骗他人钱款8.9万余元。(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伪造刮奖卡并为犯罪集团取赃款 同宗亲戚四人结伙诈骗在厦门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上官鹏远、上官永贵合谋通过发放伪造的厦门“康师傅控股实业有限公司”刮奖卡,冒充一线、二线兑奖工作人员、公证机关工作人员,虚构兑奖需要缴纳手续费、公证费及个人所得税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将款项汇入他们控制的以他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内。涉案财物均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二人均构成诈骗罪。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明知该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属于诈骗所得,仍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构成诈骗罪共犯。

上官永贵、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上官鹏远四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官永贵参与诈骗钱款合计904.3万余元,上官福水参与诈骗他人钱款合计895.4万余元,上官生木参与诈骗他人钱款合计242.2万余元,均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官鹏远参与诈骗他人钱款8.9万余元,属于诈骗数额”,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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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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