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虚假合同的后果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签订虚假合同的后果

2015-12-11 17:30:31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签订虚假合同的后果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邵某某,告知其大庆市林甸县和哈尔滨玉泉镇有水利灌溉工程可以赚到钱,但需交进场保证金40000元,问其是否承包,邵某某表示同意承包。2015年1月,王某某、孙某某和邵某某相约在齐齐哈尔市火车站,见面后王某某和孙某某给邵某某看了盖有黑龙江省水利部门公章的虚假的施工合同和盖有黑龙江省水利厅财务专用公章的虚假的40000元收据,王某某并让孙某某与邵某某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并将收据交给邵某某,邵某某将40000元保证金交给孙某某。后王某某、孙某某逃匿并将手机换号。(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签订虚假合同诈骗 两被告人获利4万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工程进场保证金名义,骗取邵某某财物40000元后逃匿并将手机换号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