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有多大事儿
刘某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代办员,2009年,陈某在刘某处办理了人寿保险。后因摔伤不方便办理保险理赔业务,陈某委托刘某到银行为其办理银行开户,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刘某。刘某在银行为陈某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后把存折交给了陈某,但未把已办了银行卡的事告诉陈某。2015年5月29日,刘某将隐瞒的银行卡拿到ATM机上查余额,发现陈某的银行卡里有存款20000余元,便分7次取款20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保险代办员代人开户隐瞒银行卡并取款获刑一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某利用为陈某代办银行账户的机会,在银行为陈某办理了银行卡,却隐瞒截留了陈某的银行卡,并取走该卡里的存款20000余元,已达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