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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不顺纵火烧公交的后果

2015-12-18 16:15:06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因生活不顺纵火烧公交的后果

陈某家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据指控,今年5月5日8时许,陈某因离婚等事不如意,遂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打火机、汽油、植物油等物,在乘坐814路公交车通过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用打火机将汽油、植物油等易燃物点燃,造成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致使部分乘客在逃离公交车时受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大火焚毁。经鉴定,车辆遇焚损失为28.7万元。陈某被当场抓获,作案工具打火机已起获并扣押。(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北京男子因生活不顺纵火烧公交 法庭上认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陈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却在人员众多的公交车上放火,反映出其主观上是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的;陈某在公交车上用打火机将汽油、植物油等易燃物点燃,造成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部分乘客在逃离公交车时受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大火焚毁,经鉴定,车辆遇焚损失为28.7万元,陈某的行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陈某构成放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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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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