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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出事故谁担责

2015-12-19 16:53:02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农村建房事故谁担责

河南省新密市某村村民武某于2013年建三层住宅,将该工程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村民李某修建,李某购买了村民王某生产、销售的楼板(王某既无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也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房屋主体建成后的2014年4月,武某雇用没有建筑资质的村民樊某等人对墙体进行粉刷。4月29日,樊某在房顶干活时,房顶多块楼板突然断裂,樊某掉落摔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各方未能协商一致,樊某于2014年6月将王某、武某、李某起诉到新密市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人对自己进行赔偿。(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农村建房没有资质出现事故也应担责)

李华阳律师: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五、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指导

(三)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国务院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建房有相应规定,即便是农村建房,承建单位也得有资质,房主选择无资质人员施工的,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2项“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地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3项“对于村庄建设规范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之规定,农民自建住宅根据高度、层数的不同分别属于限额以下工程(高层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低层建筑)来确定对建筑单位的选择。原则上,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均要求具备相关资质,但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而对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因此,农民自建高层建筑发包人及承包人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该案中,武某自建两层以上住宅,应严格执行建筑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武某明知承包人李某不具备建筑资质仍然发包,李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建筑资质仍然承包,楼板的生产、销售者王某明知自己无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及质量检验合格证仍然生产、销售楼板,结果因楼板断裂造成施工工人樊某不慎摔伤,因此楼板的生产、销售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承包人李某、发包人武某应对樊某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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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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