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擅做引产术的后果
1994年至2008年期间,谢某与肖某在湖北省某医院共事,肖某为医生,谢某为护士。谢某利用平时与肖某共同工作的便利,窃取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编号,并用自己头像伪造了姓名为肖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14年3月,谢某以肖某名义到乐东县黄流镇某门诊部应聘执业。2014年5月11日,已生育两个女孩的阿红(化名)又怀上一女孩,因不想生这个孩子,经人介绍到黄流镇某门诊部找谢某做引产手术。谢某于5月14日将其带到治疗室引产下一胎儿。当谢某正在进行术后处理时,被乐东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在储物室查获引产下的胎儿,经乐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认定,引产的胎儿为4个多月的女性胎儿。2014年7月18日,谢某在他人劝说下到乐东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谢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肖某名义接受调查,企图以肖某身份蒙混过关,到审理起诉阶段其真实身份才被识破。(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他人擅做引产术 海南一假医师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等手术,致使多人超计划生育的;使用不合卫生标准或医疗标准的方法,致使就诊人遭受重大痛苦或者损害就诊人健康的;以营利为目的,鼓动他人接受节育复通等手术,妨害计划生育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本案中,谢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若经查明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则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