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妻子信用卡为情人买车有啥后果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内订立《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各自财产独立,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和使用。而被告钟某与被告何某为情人关系。2012年7月31日,何某从妻子杨某的信用卡账户刷卡消费五万元,并从其朋友处借款一万元,共计六万元,用于支付情人钟某部分购车款。杨某收到银行通知短信后,要求何某归还上述款项,但何某以没钱为由一直拖欠未还,杨某只好自己先行归还了上述六万元欠款。后杨某从他人处得知,何某支付的上述六万元是为了给其情人钟某购车,因此,杨某要求钟某归还上述欠款,被钟某拒绝。杨某因多次催要上述欠款无果,为此,杨某将何某与钟某诉至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刷妻子信用卡为情人买车 妻子诉情人还款法院驳回)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何某未经杨某同意,擅自使用杨某的银行卡给他人刷卡消费,事后又不归还,违反了双方婚内财产约定,侵害了杨某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何某为被告钟某购车自愿支付部分钱款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杨某与何某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对外效力。若原告杨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钟某知晓其夫妻内部财产约定及两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则应当由何某承担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