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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交纵火案被告人获无期

2015-12-24 16:33:38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厦门公交纵火案被告人获无期

2015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在厦门市黄则和食品有限公司务工的蔡某岭因偷盗公司财物被离职,萌生泄愤报复动机,泼洒柴油放火燃烧公司厂房,导致厂房内的包装材料和机械设备等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公司损失258万元。蔡某岭逃离放火现场后来到厦门岛内,于当日7时许乘坐656路公交车,在下门处取携带的酒精,泼洒在自己身上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多人被烧伤或引起乘客恐慌、挤踏、受伤。逃离后,蔡某岭又持刀砍伤多人。(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厦门公交纵火案被告人获无期 点火后又砍伤多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蔡某岭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却泼洒柴油放火燃烧公司厂房,导致厂房内的包装材料和机械设备等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公司损失258万元。蔡某岭逃离放火现场后来到厦门岛内,于当日7时许乘坐656路公交车,在下门处取携带的酒精,泼洒在自己身上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多人被烧伤或引起乘客恐慌、挤踏、受伤。蔡某岭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后,蔡某岭逃离又持刀砍伤多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蔡某岭同时构成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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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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