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坛先锋”难以认定侮辱诽谤
2015年4月20日,韩炳江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分享了微博用户“@全民星探”发布的一篇题为《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配文字“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
2015年4月14日,汪峰参加在南京五台山体育中心举办的“2015中国(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开幕式和冠军慈善赛。2015年4月16日,该锦标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2015年4月21日,《新闻晨报》记者郁潇亮在《新闻晨报》封二版面上发表题为《用慈善为赌博张目是丧尽天良》的文章,文章内容系对汪峰参加上述活动的评论。该文章配图为赌场筹码前方立一张“黑桃K”扑克牌,扑克牌原上方人脸替换为汪峰头像,下方人脸前横置一副眼镜,人脸在眼镜后方呈骷髅造型。同日,新浪评论通过新浪微博及新浪网对涉诉文章进行了原文刊载,但未转载配图。因认为上述微博及相关报道侵犯名誉权,4月29日,汪峰提起两起名誉权诉讼,要求韩炳江、新闻报社、新浪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或文章,发表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向韩炳江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向新闻报社和新浪公司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汪峰起诉卓伟侵权一审败诉:“赌坛先锋”难以认定侮辱诽谤)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赌坛”一词语意指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因此,该“赌”字更应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非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韩炳江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峰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虽有一定夸大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内容。综上,韩炳江使用“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
此外,关于《新闻晨报》发表的涉诉文章,总体而言是一篇评论文章,该评论所基于的事实主要是汪峰所参加比赛(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该事实本身并非虚构。涉诉文章根据上述事实通过归纳、推理甚至演绎的方式表达观点、提出意见或得出结论,符合评论文章的一般特点。该文章配图,是以艺术创作的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涉诉文章虽然措辞激烈尖锐,但其所基于的事实大体真实,所作评论基本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其言辞并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且该文章和配图所评论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文章亦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因此,涉诉文章并未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而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公众人物范畴,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韩炳江及《新闻晨报》的评论虽有些尖锐,但韩炳江评论并非无中生有,《新闻晨报》的评论系基于公开传播的事实且出于社会公共目的发表,均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