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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无力支付托老费状告老伴

2015-12-24 16:35:26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老太无力支付托老费状告老伴

2002年6月14日,冯老汉与小他两岁的黄老太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黄老太与前夫(已过世)育有两子,冯老汉与前妻(已过世)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已过世。自2014年12月起至今,二人分居,黄老太一直居住在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冯老汉则住江苏省海门市江心沙农场。冯老汉是江心沙农场七大队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养老金2294元,曾因原发性肝癌、高血压等疾病在医院诊治,现已出院,而黄老太每月仅有新农保105元。今年1月4日,黄老太的子女向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缴纳300元生活费,但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每月的应缴费用为900元。因无力支付托老院的生活费,黄老太一纸诉状将77岁的老伴告上了法庭。(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老太无力支付托老费诉请老伴给)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本案中,黄老太居住在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托老院的支出也客观存在。黄老太居住在托老院后,其与冯老汉分居至今,但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但是冯老汉每月有2000余元的收入,黄老太每月仅有105元,冯老汉依法对黄老太负有扶养的义务。

对于扶养费的数额,虑到双方均系再婚,除非双方各自生育的子女有特殊情况,否则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占主导地位。同时考虑冯老汉的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其因自身病情支出较多,因此根据黄老太基本生活需要、分居时间及双方各自年龄、健康状况、有无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冯老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给付黄老太相应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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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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