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私改年龄入职遭遇工伤谁担责
5个月前,15岁的王某辍学后外出打工。由于连续被几家单位以其不满16岁为由拒绝录用,王某吸取教训,来到某公司时,谎称自己18岁。公司见他身材比较高大,没有深究便同意他来上班。不料,仅仅过了半个月,王某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由于被有关部门查明系童工,王某未被认定工伤,而面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公司也一再推诿,理由是之所以招录王某,是因为他谎报了年龄,并非单位故意录用童工,故单位不应承担使用童工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童工私改年龄入职遭遇工伤单位担责)
李华阳律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本案中,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非法用工的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即我国不仅禁止使用童工,而且为防止童工被招录,对用人单位核实拟招录职工的身份信息具有较高要求,如果存在疑问,还应当去公安机关等部门核查。正因为该公司在招录王某时,仅听信王某的一面之辞,单凭对其身材比较高大的感觉,便同意录用,连基本的身份查验也没有进行,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其次,王某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即其中并没有将童工自己更改年龄出现的伤残、死亡排除在外,也就是说,王某当属其列。
再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