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护父砍死恶霸堂兄如何定性
1999年2月18日下午,南召县崔庄乡花坪村村民侯见中(侯见志的堂兄)、侯见奇在本组一村民家门前遇到本村村民侯其明(侯见志之父),因双方素有矛盾,侯见中心中气恼,与侯其明发生口角,继而与其哥哥侯见奇持刀殴打侯其明,侯其明被砍伤。侯见志看到后,回到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返回现场,侯见中看到侯见志手持菜刀冲到现场后,便扔掉自己手中的杀猪刀,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中侯其明头部,侯见志持菜刀砍中侯见中头部右侧太阳穴附近,侯见中当场倒地,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侯见志将堂兄侯见中砍死后潜逃。因两家为近亲,侯见中家并未报案,以3500元私下了结。而在花坪村村民眼中,侯见中是恶人;侯见志反而成了“除恶英雄”,因而多年来,2000余名村民为其保守秘密。直到2014年10月,一村民犯罪后为求减刑,才揭发了侯见志。2015年1月,侯见志向警方投案。2015年12月16日,砍死堂兄并逃亡了16年的男子侯见志,被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护父砍死恶霸堂兄获刑12年 村民联名求轻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需要探讨两个问题:
一、侯见志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侯见中头部被砍伤是侯见中看到侯见志手持菜刀冲到现场后,侯见中扔掉自己手中的杀猪刀,捡起一块石头的情况下被侯见志菜刀砍伤,被害人侯见中的这种行为,明显带有示弱的性质。而此时,侯见志持菜刀朝侯见中头部砍一刀,且刀就嵌在侯见中右侧太阳穴附近。从侯见志持凶器及砍伤受害人头部部位致伤力度来看,侯见志当时的行为明显带有极强的攻击性,该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的要件。
二、事发后,村民没有举报,是否存在包庇责任?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严格区分“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在表现形式上比较相似,二者主要区别在:
(1)客观表现形式:窝藏、包庇罪是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知情不举是明知是逃匿的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放任其逍遥法外的行为。
(2)行为方式区别: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作为实施犯罪的;而知情不举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
(3)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和行为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举,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举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但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包庇的定性看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逃避法律责任。对于该案件,若相关机关没有去调查,村民知而不说,当前不足以追究村民的法律责任。对于村民的请愿,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明确在法定从轻范围之内,但对法官在主观恶性方面判断会受影响,在酌情考虑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