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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ATM机没盼来钱却被判了刑

2016-01-06 17:25:54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火烧ATM机没盼来钱却被判了刑

2015年12月30日凌晨1点57分,怀柔区某银行的一台ATM机突然起火,银行保安发现后立刻拿灭火器将火扑灭并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台ATM机的屏幕、出钞口的塑料及密码键盘均被烧坏,现场留有部分烧焦棉衣的残骸,ATM机内现金并未受损。民警查询银行监控发现,凌晨1点50分左右,一名身着黑色大衣、头套红色帽衫的男子手拿一件棉袄走进银行的ATM间。男子在ATM间的四个ATM机前徘徊了一会儿,后走到ATM间最内侧的一台ATM机前,将手中的棉袄塞进取款机屏幕的卡槽内并将棉袄点燃,随后男子离开。民警根据监控信息,于当日上午在怀柔区发现了男子张某,当时张某仍穿着案发时的衣服,并当场承认了自己放火的事实。面对民警的讯问,张某称,看电视时以为ATM机被打砸后就可以弹出现金,认为放火烧ATM机也能弹出现金,因此他才在ATM间点燃了棉袄,发现并没有出钱后便离开。(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男子深夜火烧ATM机 称以为这样就能弹出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张某放火烧ATM机的动机是以为ATM机被打砸后就可以弹出现金,故在ATM间点燃棉袄以放火烧ATM机的手段企图ATM机能弹出现金。说明张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造成ATM机的屏幕、出钞口的塑料及密码键盘均被烧坏,ATM机内现金并未受损张某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ATM机旁边还有三个ATM机,且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且属于公共性质的场所,周围居住的人员比较密集若未被银行保安及时发现并立刻拿灭火器将火扑灭,张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张某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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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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