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ATM机没盼来钱却被判了刑
2015年12月30日凌晨1点57分,怀柔区某银行的一台ATM机突然起火,银行保安发现后立刻拿灭火器将火扑灭并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台ATM机的屏幕、出钞口的塑料及密码键盘均被烧坏,现场留有部分烧焦棉衣的残骸,ATM机内现金并未受损。民警查询银行监控发现,凌晨1点50分左右,一名身着黑色大衣、头套红色帽衫的男子手拿一件棉袄走进银行的ATM间。男子在ATM间的四个ATM机前徘徊了一会儿,后走到ATM间最内侧的一台ATM机前,将手中的棉袄塞进取款机屏幕的卡槽内并将棉袄点燃,随后男子离开。民警根据监控信息,于当日上午在怀柔区发现了男子张某,当时张某仍穿着案发时的衣服,并当场承认了自己放火的事实。面对民警的讯问,张某称,看电视时以为ATM机被打砸后就可以弹出现金,认为放火烧ATM机也能弹出现金,因此他才在ATM间点燃了棉袄,发现并没有出钱后便离开。(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男子深夜火烧ATM机 称以为这样就能弹出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张某放火烧ATM机的动机是以为ATM机被打砸后就可以弹出现金,故在ATM间点燃棉袄以放火烧ATM机的手段企图ATM机能弹出现金。说明张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造成ATM机的屏幕、出钞口的塑料及密码键盘均被烧坏,ATM机内现金并未受损,张某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ATM机旁边还有三个ATM机,且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且属于公共性质的场所,周围居住的人员比较密集,若未被银行保安及时发现并立刻拿灭火器将火扑灭,张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张某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