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擅自拆走固定装修有多大事儿
2014年10月,吴氏父子与阿罗经一房地产咨询服务部介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吴氏父子将其二人名下一处房产以一口价50万元按现状转让给阿罗,此价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维修基金、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初装开通费、入住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的价款。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详见物业资产明细表。卖方应当于收到全部楼款当日将房地产交付买方,与买方履行下列手续: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向买方交付该房地产钥匙,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此外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签订后,阿罗向吴氏父子交付了房地产转让款50万元,并于2015年2月21日将房产过户至阿罗名下。3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房地产须于4月20日前交付,逾期交房则按原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卖方负担买方房贷利息作为补偿,但双方未补充签订物业资产明细表。吴氏父子在交付上述房地产前却将部分室内固定装修及家私电器等拆除并搬走,具体包括客厅的窗帘和窗帘架1套、防盗门1套、厨房抽油烟机1台、燃气灶具1套、热水器1套、小客房的房门及五金件1套、洗手台1个、排气扇1个、水龙头花洒1套、储物架1个、梳妆台1个、灯外壳1个等。在收房日到来时,阿罗以固定装修被拆除为由拒绝收房,并起诉称卖方吴氏父子在交付房屋前擅自将包含在转让款中部分房屋装修拆除。拆除的装修价值约12780元,该费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卖房后擅自拆走固定装修遭诉)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吴氏父子与阿罗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虽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装修及家居设施的具体项目,但合同载明诉争房屋按现状出售,且一再强调房屋转让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和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等,以及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等,按照商品二手房关于出卖方应保证转让房地产能够正常使用标准的交易惯例,出卖方在交付房屋时不得拆除附合装修及其他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家私电器等。窗帘和窗帘架、排气扇、防盗门等早已附合于房屋之上形成固定装修,出卖方不得将其拆除。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且将前述电器设备拆除可能造成意外发生,因此,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亦不能拆除。吴氏父子在签订合同后交付房屋前擅自将前述固定装修及必备电器设备等拆除并搬走构成违约,故应按现值及重置费用向阿罗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