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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被毁向谁索赔

2016-01-07 17:11:26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老照片被毁向谁索赔

   70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几年后,因为一本老相册再次对薄公堂。 据原告方起诉书,陈先生和孟女士原是夫妻关系。2011年,陈先生35岁生日时,孟女士称要给陈先生做庆祝幻灯片,从陈先生母亲手中拿到了涉案相册,之后未归还。2014年,陈先生与孟女士离婚,儿子小景(化名)由孟女士抚养。2015年10月,陈先生从孟女士手中拿回相册后,回家查看发现少了27张照片,且有36张照片被笔在面部划了许多道道,并写上“王八”等字样,其中也包括陈先生父母的照片。照片几乎都是数十年的黑白老照片,也包括陈先生小时候的照片,底片早已遗失,照片也就成了绝版。因认为照片的损坏,给自己和父母带来很大的精神创伤,陈先生和父母将孟女士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30万元。孟女士否认损坏照片,她认为照片被谁划损存在多种可能。“我前夫和他的父母手里都有我家中的钥匙,他们会在我不在家的时候来;我儿子的同学和家长有时会来家里。”孟女士称,她认为前夫及其父母故意损坏照片陷害自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双方离婚后,前夫曾因怀疑她与其他男人交往,而撬开房门对她进行辱骂。朱先生表示,他没有见过这本相册,更不知道照片被谁所划。朱先生还提交了一份陈先生和孟女士的微信聊天截图,称陈先生对自己早就怀恨在心,并爆粗口对其进行辱骂。(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 36张家庭老照片被毁 男子诉前妻索赔30万)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若经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涉案的老旧照片具有纪念意义,照片被损毁或被写上侮辱性文字,原告有权要求损坏照片的人进行赔偿。目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但法院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评估损失金额。

此案的难点在于,很难通过现有证据找到损毁照片的人,找不到这个人就很难追究责任。陈先生一方认为相册是在孟女士家保管期间被损坏,就应由孟女士来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说法不能成立,因为相册是在已归还给陈家后才发现损坏的,除非陈先生能够举证证明涉案照片是在孟女士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毁。而针对孟女士的怀疑,孟女士称是陈先生划伤照片后故意诬陷她,需要由孟女士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事实确实存在,那么陈先生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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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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