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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汽车后卖掉的后果

2016-01-07 17:13:04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租汽车后卖掉的后果

2015年5月17日12时许,34岁的朱某在老家通过网上聊天“代办学历证书”群,发现了一条“租车20天挣80万”的广告。他当时便问对方如何操作,对方告诉他去北京租车然后销赃。他问对方如果被网上通缉怎么办,对方称“躲一阵,以后不用身份证就不会被抓”。案发前,朱某来京到朝阳大悦城附近与团伙中的两名男子碰面,其中一名男子宋某用他的身份证、驾驶本和银行卡在手机上注册完毕“PP租车”和“友友租车”。此后,宋某带朱某去朝阳大悦城,向他的银行卡内存入9300元,以租车为由,通过“友友租车”平台,骗取车主吴某一辆价值22万余元的别克汽车并卖掉。当日晚上7时许,朱某又伙同3人在丰台区银地家园B区附近,通过“PP租车”平台,以租车为由骗取祈某价值近12万元的一辆本田牌雅阁轿车并卖掉。(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网上租汽车后卖掉 男子被判诈骗获刑两年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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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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