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有炸弹致航班备降的后果
1月6日晚,因有乘客谎称身上有炸弹,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航班紧急备降广州机场。记者从山东航空获悉,航班SC4808于6日晚9时11分自海口飞往济南。在飞行过程中,公司运行控制中心接到机组报告称,机上有一名女性旅客声称身上有炸弹。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三级黄色应急处置程序,并通报广州机场指挥中心。接警后,民警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集结待命,航班于晚上10时48分安全备降广州机场,民警立即控制该名女性旅客,同时开展警戒、搜排爆、疏散旅客等相关工作。经查,现场未发现爆炸物。经进一步调查,旅客韩某,28岁,山东济南人,有吸毒史,尿检呈冰毒试剂阳性反应,机组成员及同机旅客证实其在飞机上有自言自语等异常举动。目前,韩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谎称有炸弹致航班备降 山东航空女乘客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本案中,韩某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却加以编造,在飞机上编造其身上有炸弹的爆炸威胁,客观上造成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该航班紧急备降广州机场,影响航班正常运行,且造成接警民警迅速按照应急预案集结待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韩某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