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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邻居20万存款被骗谁担责

2016-01-11 18:08:23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轻信邻居20万存款被骗谁担责

2013年6月13日,市民贾某在某商业银行支行营业所办理了一本通开立业务,存入现金20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自动转存为一年定期。2014年6月27日,贾某的邻居陈某谎称帮助贾某办理定期存款续存业务,骗取了贾某的定期存单、身份证、取款密码,又借用霍某的身份证,在上述营业所将20万元取出,转入陈某名下账户,将全部款项据为己有。后陈某将一张伪造的20万元定期存单及利息交给贾某。贾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14年11月4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赃款已全部挥霍。案件侦查阶段,陈某家属代为退赔贾某2万元。2015年2月,陈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剩余赃款18万元。由于陈某正在服刑,且无银行开户及房产、车辆信息,法院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为挽回损失,贾某将上述营业所告上法庭,同时将霍某列为第三被告。法庭上,被告支行营业所辩称,其在办理业务时并无违反规定的行为,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被告霍某提出,陈某办理前述业务时,他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在取款凭证上签字。(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轻信邻居20万存款被骗 储户状告银行获赔10%)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营业所申请了存款账户,该营业所向原告发放定期存单,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负有妥善保管存单及密码的义务,营业所负有保护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问题,首先本案系刑事诈骗案引发的民事案件,原告轻信了陈某编造的谎言,将身份证、定期存单、取款密码交给陈某,使得陈某在形式上具备了代理提前支取原告存款的必要条件。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身份证、定期存单及严守取款密码等义务,对上述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本人身份证。被告营业所在办理涉案业务时,在取款凭证未经霍某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仅凭陈某的签字即将存款支付给陈某,显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支行营业所系总行的下设分支机构,该营业所的赔偿责任由该行承担。被告霍某并非本案合同主体,所以原告要求霍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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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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