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结友须谨慎
2015年7月间,王某某在微信中虚构女性“王梦瑶”的身份,之后利用微信搜索功能找到了附近男子刘某并成了好友。经聊天,刘某对“王梦瑶”很有好感,在取得刘某的信任后,王某某以“王梦瑶”弟弟的身份出面向刘先生借生活费,并以找工作需报名费等为由,先后骗得钱款共1000余元。8月初的一天,王某某在以“王梦瑶”的身份与刘某聊天时,刘某称自己要回外地老家,“王梦瑶”可以住到他的暂住处,“王梦瑶”便以本人现在外地马上回沪,可叫弟弟来拿钥匙为由,骗得刘某暂住处的钥匙。后趁刘某去外地之际,王某某至其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暂住处,以骗得的钥匙开门入室,窃得刘某的一台榨汁机、一瓶鱼油软胶囊等物和靳某放置于该处的一块石英手表、一个皮质钱包,价值共计27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后逃逸。8月23日,王某某被刘某等人抓住后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上海浦东审理两起利用微信“钓鱼”犯罪案件)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中虚构女性“王梦瑶”的身份,取得刘某的信任后,王某某以“王梦瑶”弟弟的身份出面向刘先生借生活费,并以找工作需报名费等为由,先后骗得刘某钱款共1000余元,但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诈骗罪。
后,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骗得刘某暂住处的钥匙后,趁刘某去外地之际,王某某至其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暂住处,以骗得的钥匙开门入室,窃得刘某的一台榨汁机、一瓶鱼油软胶囊等物和靳某放置于该处的一块石英手表、一个皮质钱包,价值共计27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后逃逸。王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因此,王某某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