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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因拒绝实习被开除状告母校

2016-01-14 15:27:26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大二学生因拒绝实习被开除状告母校

上学期间,却被开除。某高校大二学生李,面对学校的开除决定,难以接受。究其原因,是一次未完成的实习。不去实习就开除,某高校的这种做法,到底有没有理?李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高校一名大二学生,2015年2月,他接到学校通知,需要前往南疆某单位实习。同年3月,李开始实习,却发现实习工作与自己所学专业不符,且工作条件艰苦,学校每月所补助的400元津贴与日常开支差额巨大。当月底,李以患病为由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希望能够返回乌鲁木齐,但学校却未作出答复。于是,李自己购买了机票,于当月返回乌鲁木齐的家中。学校得知李私自返回,与其沟通,希望李能够返回实习单位,却遭到李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学校向李出具了《自动退学处理决定》,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李和家人着急了,立即向学校申诉,学校表示事情已经无法挽回。李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撤回处理决定。庭审中,焦点集中在学校以拒绝实习、私自离开实习单位为由,对李作出的开除处分是否合适。李认为,学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待遇不公,其请假无人回应,自己有权利拒绝与所学专业不符的实习工作,学校没有权利以此剥夺自己合法取得的受教育资格。学校代表则认为,学生实习是社会教育实践的一部分,实习本身依据了自治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李私自返回乌鲁木齐前后,学校已多次对其进行规劝,做思想工作,并告知后果,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规定了学生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作退学处理”。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有权进行处罚。(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拒绝实习被开除 大二学生告母校)

李华阳律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案中,安排学生实习,是学校开展教学的组成部分之一,李某作为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各项活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予以退学。在涉案高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也规定了学生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作退学处理。本案中,李某私自离开实习地点,存在无故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且没履行请假手续的违纪事实,依据上述两项规定,对其作出退学处理,适用依据准确;若经查明,程序也合法,则法院应当驳回李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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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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